厦门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建〔2018〕45号)等规定,做好2019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1、在同一单位,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公司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存上限5030元,下限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