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调入的职工,除另有规定外,缴存基数为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
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建〔2018〕45号)等规定,做好2019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存上限5030元,下限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