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怀孕的女职工: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的;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三)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每天休息不少于1小时。
怀孕女职工上班确实有困难,申请请假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