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的通知长府办〔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 在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郑绩办明电〔2022〕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缓解市场主体压力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帮扶中小企业和个人,
一是全面落实并优先实施一系列减税政策。
1.包容性减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以上税收政策依据:2022年第15号公告、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13号)
2.定向减税。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扣除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中小企业设备家电税前扣除力度。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3年折旧年限可一次性抵扣,4年、5年、10年折旧年限可减半抵扣;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亏损,可按规定结转下五个纳税年度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以上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行业公告2022年第27号第16号)
3.特定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确实很难纳税,尤其是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所有人。他们可以按季度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济财公告[2022]14号)
4.阶段性税收递延。对于按月纳税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3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将从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如仍有困难,可申请延期纳税,最长3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二季度已依次延迟缴纳部分税费6个月。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5.比例退税。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底前全额退还存量免税额,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免税额。(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
二、加大定向支持力度,减轻成本负担。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负担。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1000元和500元、水电费补贴500元和300元。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按6: 4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鼓励非国有产权人对承租人减租、免租或缓租。鼓励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以房屋租金收入为基础的优惠利率抵押贷款等支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7.降低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市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入市场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费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8.缓解要素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加强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第三,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
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金融机构要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积极支持困难企业抵御疫情冲击。,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市政府将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的中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企业名单,对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农小企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单户保障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在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率最高降低30%、政府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免交再担保费的基础上,降低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适当提高租赁金额、延期或降低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12.加大信用保护支持力度。对在新冠肺炎因感染住院或隔离的人员、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还款的,经准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相关拖延行为未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3.加大长兴基金的投资支持力度。针对因疫情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和降低投资收益要求,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跟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第四,加大稳岗扩岗专项支持力度。
14.加大保险费减免和失业保险稳步返还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将“服务业中小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15.加大创业就业补贴力度。安排各类市级资金支持就业创业,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创业人员和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网上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社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长期创业或首次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400元/人/月,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800元/人/月)。他们可以在长期业务首次实际投资经营满一个月后申请2000元的创业津贴,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3000元的创业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
1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实际聘用的合格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担保贷款用于开办项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车辆;创业过程中的人员、营运资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7.优化毕业生毕业就业综合服务。对离校晚的高校毕业生,延长报到、档案转移和落户时限。毕业生可在人才服务机构取消报名手续,凭学历证明和劳动合同直接落户。(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
18.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的稳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和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或与员工协商采取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从而充分稳定工作岗位。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等。)
动词 (verb的缩写)专注于拓展市场空
9.加大促进消费的力度。安排消费券专项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组织一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和节日消费活动,促进企业销售。(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增加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预留的份额。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上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总预算30%以上专项用于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加快落实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完善和强化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组织实施已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帮助企业尽快受益;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级部门等。)
1.加快发展网络销售和电子商务经济。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对批发零售餐饮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的帮扶行动,进一步降低餐饮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经营困难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专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免费为商户提供数字化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在线运营水平。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和中小企业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
22.加大对中小企业外贸进出口的支持力度。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船公司、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合同。现有专项资金将用于补贴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费用。精简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推广外贸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对冲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核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境外市场和贸易商信用信息。(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23.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举办一系列经贸合作招商活动和对接会,组织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和交易会,开展业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推介等活动,加强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等。)
不及物动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4.加强电力保障和服务。加快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推动有序的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方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等。)
25.推进落实“不符合”审批。对符合政府审批条件的,实行网上预约,“不符合”审批;对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的物资,实行容差承诺制审批,待疫情消除后办理相关手续。优化投资网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进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送达,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完成审批。(责任部门:市局、市政府相关直属部门等。)
26.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款。完善清理中小企业欠账长效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调度,严格财经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情况,发现拖欠无差异,一并清偿。快速处理欠费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中小企业欠费违法行为,加快化解存量欠费,坚决防止新的欠费发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27.加大对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给予补贴和支持,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网络平台企业、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网络平台企业相关防疫消毒支出。(责任部门: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等。)
28.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解决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对批发零售餐饮、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办养老机构、幼儿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进一步分类细化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扶持措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和困难,研究解决“一事一议”的重大问题。建立疫情因素事实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坚持“特事特办”、“紧急办理”的原则,对确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积极办理相关受疫情影响的事实证明。(责任部门:相关市政管理部门等。)
上述政策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涉及属地责任的事项,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跟进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