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申请伤残补贴指南
一、补贴
(一)生活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金为本市登记残疾的一、二级。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80元/月/人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以下三个标准执行:视力等级、身体等级、精神等级、智力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305元/月/人的标准执行;听力级、言语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18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残疾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12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审批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没有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1份)。
(三)本人残疾证(原件1份)。
(4)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银行卡用途的书面说明,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审查、确认和审查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二次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项。
(2)初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提交镇(街道)民政办、镇乡村振兴办(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审核。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计。镇(街道)民政办、镇乡村振兴办(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补贴审批后,镇(街道)民政办将发放名单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未通过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定期复习。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即补即退。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月复查。主动审核残疾人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等。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街道)残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交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并报区民政部门停止发放补贴。如果补贴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残联将会同民政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