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购买政府认定的自有产权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在本市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不高于本市当年共有产权住房家庭(三人及以上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和共同提取人还须符合以下要求: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住房租赁费等住房消费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二、搬运地点: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
三。搬运要求:
1.原始鉴定材料:
(1)本人提供了身份证;
(2)有共同提取人的,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和书面同意书。
(三)委托:
①受托人为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能够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②如果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提取原始证明材料的理由:
(1)在本市购买并居住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含房产证原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
(2)申请人在本市自有产权住房居住,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共有产权住房家庭(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房地产产权证(含原房地产产权证)和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税控发票(居住后公房提供的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缴纳凭证)。
3.我名下的城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账户的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为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四。处理流程:
申请人和共同提取人提供必备材料——房屋所在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
动词 (verb的缩写)办理时限:
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提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所需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不及物动词注意事项:
1、缴纳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办理集中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在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注明的期限内进行,且不得迟于期限终止后半年;
3.申请人可以申请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按季度的倍数提取,以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4.业务需要保留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代理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