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合法稳定住所认定条件及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购买的商品房;
2.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
3.单位分配住房;
4.租赁房屋的,凭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5.本市亲友有合法产权并同意居住的房屋。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对于商品房和自建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2.单位分配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证,或者本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所有权证。
3.如果是私人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4.如果是迁入亲友家的(亲友户口不在房子里),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5.投靠本市亲友的,提供户主(房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不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注:虚拟地址、违法房屋、在建房屋、商铺、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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