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广西高校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
⒈提案国
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并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定向、委托、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以及中央和外省高校毕业并享受国家和外省财政资金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
2。资金比率
合格的100%资助。
3 。 资助标准
按学年计算,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毕业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研究生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补偿。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在校期间每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的数额进行补偿。
(注:以上资助项目和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果受资助项目或标准因政策变化而调整,将适用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