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保缴费基数
关于2020年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根据吉林省的公告,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061元。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全省61061元。平均月薪5088.42元。现对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调整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265.26元,下限调整为3053.05元。
本次调整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5日后登录长春市医疗保险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并按征缴通知金额按时足额缴费。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市医疗保险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缴费,并认真填写缴费备注。如果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被保险人在3至5个工作日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含生育)和工伤保险。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根据国办发(2003)92号文件,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为3091.96元(含100元内大额医疗费用)。
本次调整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日期前支付全部金额。参保人缴费日期按原标准为2020年8月1日前(不含8月1日);被保险人的缴费日期按新标准为2020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一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30年,女性2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填写。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支付100元大额医疗费用。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