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抚养费一般多少

水栀子2022-08-11  21

青岛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兼顾双方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准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7.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用。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托儿费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托儿费要定期交,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交。  

9.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付抚养子女的费用。

10.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但经查,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11.托儿费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到孩子满十八岁为止。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还在学校读书;(3)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13.生身父亲与继母或生身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已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身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子女,另一方无异议,与该子女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由双方负担子女抚育费;或者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如果另一方一直反对,离婚后,由收养人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另行起诉。  

16.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7.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儿童保健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应该支持。

(一)儿童保健费原有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20.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决定暂时抚养。  

2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的义务,当事人或者他人拒绝履行或者阻碍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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