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租赁补贴人口认定办法(一类人口)
天津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为2人以上(含)。
2.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申请人父母或配偶与申请家庭在同一住房登记3年以上,且在其他地方无住房的,可计入申请人口。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并有明确监护人。监护人同意和他合租后才能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家庭住房面积的,缴纳监护人家庭住房或存储监护人收取的补偿费和房价款,再共同租住公租房。
4。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人口认定,原则上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二)持有退伍军人事务部颁发的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 上述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由持证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组成。
(三)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1年以上,符合“孤老、患重大疾病、残疾四级以上”条件的家庭,以《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度残疾或双重残疾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当与残疾人长期共同生活,并负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
(五)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家庭,由市劳动模范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父母在同一套住房登记3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所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六)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确定,也可以与在同一房屋登记居住3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所的父母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