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不能办理多次提取。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交易住房的,职工可持有效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并说明情况。每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产证(含房产证原件)开具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2)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贷前提取凭证的金额;
(三)在本市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撤回。每户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建造、改造、大修支出凭证的金额;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凭证分次支取。最低提取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5)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可一次性提取。每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算凭证开具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得超过提前结算凭证的金额;
(六)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本市其他住房租赁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每月提取限额;
(七)缴纳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可按季度申请支取。居住在本市且被政府认定为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以当月实际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限提取;本市职工拥有的自住住房,应当在当月实际缴纳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不得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月提取限额。
(八)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以提取一次,每个家庭提取的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支付凭证的金额。
(9)离休或退休;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定居国外;或者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