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指南(独生子女父母)
支付社会福利岗位员工的一次性养老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市、区、市开发组织上岗的人员。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参照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和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发行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发行标准
离退休社会福利岗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所在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发放。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户籍所在的区、市按照该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支付。
(三)申请材料
合格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原件;
2.本人结婚证原件(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
办理退休手续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岗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抚恤补助审批表》。当事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
(四)发放程序
按程序对其他城镇居民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筹资渠道
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老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