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指南(独生子女父母)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指南(独生子女父母)

支付社会福利岗位员工的一次性养老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市、区、市开发组织上岗的人员。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参照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和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发行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发行标准

离退休社会福利岗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所在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贴标准发放。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户籍所在的区、市按照该区、市其他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支付。

(三)申请材料

合格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原件;

2.本人结婚证原件(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

办理退休手续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岗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抚恤补助审批表》。当事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

(四)发放程序

按程序对其他城镇居民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筹资渠道

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老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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