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程序
1.公民死亡,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本市安葬前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应当取得死亡医学证明。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的,使用居(村)委会或卫生所(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馆经理或者其他室内人员的申报,及时将死亡的姓名、地点、时间、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也应进行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况,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的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能查到死者姓名、常住户口、死亡原因的,应当通知死者常住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证书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应当注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家庭,还可收集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