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车辆年检办理条件及材料
中山车辆年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自注册之日起,动车应按下列条款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满5年的,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处理材料
1.机动车号牌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委托人签字,私家车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完税信息的,应当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6.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