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离婚财产公证如何办理
(一)离婚财产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离婚夫妻离婚后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协议(已离婚)公证需提交的材料(注:约定财产为外地房产的,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
(2)协议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调解的提供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
(3)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4)离婚财产补充协议;
(五)与协议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现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注:约定财产为外地房产的,应当在房产所在地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3)离婚财产协议;
(四)与协议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现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