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计划生育奖励金是多少
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一)社区(村)初审
每年2月15日前,由社区(村)计生专(兼)职人员根据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人员提供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街道(乡镇)审核
1、街道(镇)口计划办公室对本社(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如有异议,应入户核实,经批准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以上。
2.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述工作将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三)确认县(市、区)
1.(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道(乡)上报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上述工作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2.每年5月底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将认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四)地(州、市)监管
1、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检查鼓励县、市、乡镇开展计划生育的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必要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
2.每年6月5日前,州、市人口计生委在《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从“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中最终确认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经地、州、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