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相关信息记入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模块。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三)应征入伍、服兵役、死亡或者移居国(省)外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五)本人申请撤销援助或者终止就业,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六)经核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

(七)注销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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