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柴油车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时间
海南柴油车附加费缴纳登记
特区内柴油机动车的缴费义务人应当自下列起始日起10日内,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的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附加费缴纳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一)新购车辆自取得车牌之日起算;
(二)自外省转入本省的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
(三)被盗车辆自找回之日起计算。
柴油机动车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者征费手续。
免税车辆
下列柴油机动车可以免征机动车交通附加费:
(一)拖拉机和三轮机动车;
(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
(4)带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军车、武警车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城市公共汽车和农村客运车辆。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出本经济特区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交通附加费。
柴油车交通附加费的减免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