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处理条件
1.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青年就业中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个人账户已被封存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同时注销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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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许可证。电子身份证明、电子营业执照、房地产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和咨询。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
(2)原始鉴定材料:
1.本人已提供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员工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还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1)委托给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管理人的,由单位管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本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由代理人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