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补贴标准
1、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数量,多层建筑(6层以下)400元/m2,小高层建筑(7-12层)800元/m2,高层建筑(13层以上)1200元/m2奖励;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租金指导价,按1500元/平方米奖励。裁决面积计算以竣工验收前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为准,最终裁决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2、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按照规定集中改建出租房屋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奖励。改造后,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补偿计算面积按实际改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勘测报告或相关文件为准。
3.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相对集中项目,提升盘活存量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补偿计算面积按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实际购买并保管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勘测报告或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品质提升包括:室内装修、旧管线改造、家居用品配套、智能化管理、安防系统等相关内容,全面提升房屋品质。
4.同一项目的补贴资金只能申报为新建、改建、提质项目之一。
二。奖励标准
1、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普通商品住房自持用于住房租赁业务。我市房地产企业租赁自持普通商品房的,按照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自持租赁住房标准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在同一母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委托申请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室内装修符合入住标准,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单位出租的住房只计入奖金统计一次,分单位计入奖金统计的奖金面积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
2.对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进行奖励。房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上发布房源信息并签订合同备案的,对于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的合同,每套(间)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我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个人出租房屋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上签约,按50元/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网签备案奖不超过50万元。
3.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进行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量奖励100元/例。每个企业年度资金监管奖不超过100万元。
4.奖励标准化企业。制定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和A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信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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