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年度决算?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年所得,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汇总,减去年度费用和,从而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当年预缴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还或补偿的税额=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预缴税额
简而言之就是在平时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过去补漏,收收支,按年结算,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 年度汇算清缴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照规定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税的所得。
第一,年度决算的主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仅指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其次,年度决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分类收入不计入年度决算。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清缴范围。
二。为什么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第一,通过年度决算可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扣除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费用,只有到年底才能准确知道年度支出的金额,需要每年计算,以补充享受扣除项目。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列出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提醒纳税人查漏补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对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下列税前扣除项目,未申报扣除或未全部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6万元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第二,通过年度决算,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出纳税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通常获得综合所得的情况是复杂的。无论采用何种代扣代缴方式,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会有“差异”,需要通过年度决算进行调整。前期,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了代扣代缴方式,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也使代扣代缴税款更加准确,更接近全年应纳税额,但仍不能完全避免“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