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职业年金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正在逐步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坚持全覆盖、基本保险;第二支柱,即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金全额积累,市场化运作;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第一支柱主要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第三支柱用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同时,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企业年金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职业)年金缴费可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我区部分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可以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计划,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和补充缴费。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且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与职工约定从年金建立之日起即归职工所有,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职工所有,完全归职工所有的期限不超过8年。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