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来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武政办〔2021〕116号),在“十四五”期间,武汉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房25万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武政办〔2021〕116号)重点如下:
[保障标准]
(一)保护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未拥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租住条件的人员。
(二)户型面积。【/s2/】保障性租赁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有基本生活设施。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房工作的责任主体。他们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房需求、土地存量、住房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房“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利用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利用政府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房。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房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行。(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市直有关部门将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运营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政府SASAC、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监督管理。将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的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试点条件的租赁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加强对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网上申请配房。保障性租赁房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名义违规操作或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评价和评估。组织保障性租赁房绩效评估,对筹集、审批确认、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各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等工作进行评估,实施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在市区、工业园区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区利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合资、入股等方式建设经营保障性租赁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地方财政局、区人民政府)
2.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改变土地用途不缴纳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建设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经营保障性租赁房。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新就业人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人民政府)
3.支持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房的配套建设。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提高,增加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鼓励集中工业园区各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区人民政府)
4.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在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缴纳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区人民政府)
5.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居住面积6%的比例建设保障性租赁房,不建设其他类型的租赁住房。对重点功能区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同意,允许按照等值原则采取集中建设或异地分配方式,落实保障性租赁房分配指标。市、区储备土地用于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产权分别无偿移交给武汉城建集团(市更新中心)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区国资平台企业),由其负责运营管理。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性租赁房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和比例要求,已配建的保障性租赁房权属和运营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利用原商品房项目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大学生租赁住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在地铁上层建筑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房。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人民政府、武汉城建集团、武汉地铁集团)
(二)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任务。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的融资、运营和管理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的融资规模、供应对象、租赁经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房用于人才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与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可以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保障性租赁房资金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区人民政府)
(三)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保障性租赁房企业以房产抵押作为增信手段,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四)税费支持政策。对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方案或确认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如有混合性质,以分米计量。没有分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混合消费比例,实行分类价格。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集团、国网武汉分公司)
(5)优化审批策略
1.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供应。
2.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共同下达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建设计划。新城区、开发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由各区参照上述程序自行下达,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生活服务设施。
3.利用非住宅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由项目所在区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具体程序适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允许商业、写字楼等存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规〔2020〕1号)。非住宅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不低于50套(间),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组织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全市保障性租赁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意协调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住房供应等工作落实。
(2)做好政策衔接。各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全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衔接,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各项财政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3)加强宣传引导。各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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