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指南(条件+材料+流程+时限)
一、处理条件
职工在职的,应当自在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许可证。电子身份证明、电子营业执照、房地产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和咨询。
(一)柜台申报: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青年就业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提供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二)网上申报: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用户服务协议。
三。基本流程
(1)柜台处理:
1.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求,在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2.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单位将留存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单》。
(2)在线处理:
操作:详见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http://www.qdgjj.com)“便民指南-网上营业厅-缴存单位版”。
备注:公司实时在线办理员工新开户业务。新开业员工已在本市缴纳社保。共享政府信息网上核验后,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实时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如果手续齐全,当天就可以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