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一、资格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确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的四个基本条件。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让净收入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月人均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前6个月实际总收入÷家庭人口÷6个月。农村家庭收入按年计算,年人均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全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2)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票、储蓄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的机动车和轻便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业机械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权属确认。现金和银行存款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账户金额确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核实日的股票市值和资本账户余额或净值确认;根据房屋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机动车、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应根据注册人进行识别;其他非必需的高价值商品和其他财产,应当按照现值予以确认。
(3)居民消费支出。家庭消费支出是指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消费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
申请低保的家庭,在核对经济状况时,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点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高校和中专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因素。,并综合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
三。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4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0元。人均月补贴为ⅰ类350元,ⅱ类200元,ⅲ类170元。
四。处理过程
(1)应用。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按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验收。乡镇政府应认真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初步鉴定合格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
(3)调查。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4)评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协助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5)审计。乡镇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的责任主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出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六)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应在收到乡镇政府申报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应当通过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政务公开栏和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金,并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五、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刚性支出、直系亲属及身份证明等。以下情况需提交补充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二代残疾证;2.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医疗证明、病例和医疗费用。符合就业条件但未就业的,提供人社部门的就业登记材料;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或所在学校出具的材料;4.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5.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所属行政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的材料;7.退休人员提供领取退休费的证明或相关证明。单位出具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
六。处理时限
参见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七。处理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意见:通知》(国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5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和审批办法的通知(罗敏[
八。费用
不收费。
九。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履行相关授权手续,检查家庭经济状况。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还非法获得的救助款物,可以并处非法获得的救助款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四)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10713
偃师市民政局:0379-67721806
孟津县民政局:0379-67920181
新安县民政局:0379-67288963
易县民政局:0379-68882705/68820568
洛宁县民政局:0379-66239321
伊川县民政局:0379-69360317/69360096
嵩县民政局:0379-65202608
栾川县民政局:0379-66822462
汝阳县民政局:0379-68219507
涧西区民政局:0379-64823070
西工区民政局:0379-63892741
老城区民政局:0379-62518619
浐河区民政局:0379-63988311
洛区民政局:0379-65285601
吉利区民政局:0379-66919932
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0379-64321836
龙门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0379-65982653
宜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379-6966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