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周作人简介2022-08-11  22

青岛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一、处理条件

(1)适用范围:

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员工应为物业所有人或物业所有人的配偶。

2.全款购买异地产权的自住住房,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产权证、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金额:对于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在最后一次缴费发票注明的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日期当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二。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许可证。电子身份证明、电子营业执照、房地产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和咨询。

(1)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委托书);

(2)原始鉴定材料:

1.本人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员工身份证外,还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1)委托给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管理人的,由单位管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本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由代理人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全款购买异地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

(4)职工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款购房发票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完产权证的,应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全款购房发票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转让后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全款购房发票原件或转让后的产权证明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支付差价款发票原件。已办完产权证的,应提供产权证原件和补交差价发票原件。

三、基本流程

(1)柜台处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ⅰ类借记卡。ⅰ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一类借记卡的,需由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绑定,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在柜台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预申请(个人专业版):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预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和提取公积金业务。预申请是个人上传所需材料并办理,公积金中心后台审核的一种业务管理模式。(业务预申请可24小时上传,中心业务审核时间为工作日及周末9:00-16:30)

四。接受单位和处理地点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各区(市)管理处业务大厅

市南管理处地址:青岛市市民中心二楼南馆(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市北管理处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北方广场A座5楼

李沧管理处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柏桐大厦7楼

崂山管理处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管理处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粤海大厦

黄岛管理处第二业务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竹路399号光大商业中心3楼

即墨管理处地址:即墨区蓝澳路788号德信大厦3楼

胶州管理处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层

平度管理处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丁奉大厦6楼

莱西管理处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三楼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处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即时结算;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批准提取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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