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相关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交通形象,为“建设强副中心、打造增长极”营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1.禁止在洛阳市生产、组装、改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4年9月30日。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于2024年9月30日前自行拆解淘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过渡期内,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包括交通限行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或者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如果在道路上违规行驶或停车,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从事营业性客运或货运。违反规定的,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安装遮阳篷,改变车辆外观,影响安全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邮政投递、城管等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和编号,加强过渡期的日常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更换为合规车辆。用于保障民生和公共服务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不受限制。
六、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只准在特定区域使用。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城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乘坐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被误导购买或使用非法车辆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25日
温馨提示:即日起至11月29日24: 00,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您可以通过洛阳交警法制处2522009809@qq.com邮箱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