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山驾照新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评分规定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a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交通违法记满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货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因经济利益记分的。
交通违法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50%但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交通违法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但不足核定载客人数50%,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但不足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装载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不可拆解的超限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交通违法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交通违法满1分:
(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
(五)驾驶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
(八)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二。评分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应当累计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同一辆机动车的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记分分值将累计计算。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记录;累计满12分的,不得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届满时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应当清除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虽累计记分不满12分,但存在罚款逾期的,本记分周期内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三。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出具强制措施证明,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和考试。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大型公共汽车、重型拖车、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和大型卡车的驾驶员应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每参加一次满分教育,或者累计分数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最长天数为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每增加一次参加满分教育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每增加12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时间为30天,每次满分学习时间最长为120天。
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上学习和自主学习。互联网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和网上学习的累计天数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天数不得少于两天。大型客车、重型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和网上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天数不少于五天。剩下的几天满分,会通过自主调节学习来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三小时以上或者参加网上学习累计三小时以上的,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一天同时参加现场学习和网上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计。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预约十天后重考。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或者记满24分不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预约十天后重考。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三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现场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预约十天后重考。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学习满分、考试合格并缴纳罚款的,应当清除分数,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暂扣的,暂扣期满后,应当交回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满分学习和考试的内容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