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变更

双福新区2022-08-11  8

婚姻登记程序调整最新消息

新调整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应用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接受

婚姻登记员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却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回顾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典》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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