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规定
贷款偿还
1.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平均资本还款方式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还款方式选定后,在合同期内不可更改。
2.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取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3.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违约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贷款逾期,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部分。对逾期部分,应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偿还贷款本息。
4.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所有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在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解除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借款人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因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擅自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清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的;
(7)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灭失或毁损,或抵押财产被政府征收;
(8)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或财产法定代理人的;
(9)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或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10)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6.抵押物处置后,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价款超过应付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