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规定
贷款担保
1.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房产抵押是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
2.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将产权抵押的,应当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未能提供足额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期间,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其完整性,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债、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提前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的补偿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更换抵押物或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6.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设定相同的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时,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债权进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