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偿还异地商贷有什么条件?
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以产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
注释
1.全款购买异地产权的自住住房,住房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产权证、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
2.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商品房不得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