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对象
中山就业困难申请人
申请人
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业,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劳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40岁以上的女性和50岁以上的男性。
2.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城镇同一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全部失业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5.农村贫困家庭成员零转移就业。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同一户籍,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业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农村贫困家庭指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
6.没有土地的农民。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指自上次失业登记后失业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
8.戒毒人员。指戒毒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后回归社会的人。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精神障碍经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
11.退役士兵。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条例》退出现役,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患重大疾病需要供养的直系亲属。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账户内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人(参照我国保险业适用于重大疾病的《重疾保险的疾病定义及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