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需要什么条件

打印机怎么扫描2022-08-11  6

2022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2022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应核实提交申请之日前三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金证明或失业证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的详细申报记录。报名后会收到《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表》。按照规定,可分配为优先、适当优先、单名单分配对象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在意向登记时应明确说明。未提交上述人员类型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直接纳入受理范围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进行验证;申请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1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厦门市低收入家庭有效证明。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表》中的序号和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1.这批登记的家庭包括:

(1)排名在1-2200号的应用家族;

(2)2200号以后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排分配,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

2.《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表》和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序号无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在申请受理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资格,其申请家庭序号作废。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家庭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自收到上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按照《厦门市2022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以及申请家庭签署的接受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声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的指定页面上签字。

4.根据规定,申请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和单独分配的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独分配。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享受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独分配的权利。

(四)审计公开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和公示情况,自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每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

2.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协助调查函,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定申请家庭的租金补贴比例,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协助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批次审核结果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独分配等情况,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独分配的审计案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申请家庭排名在1-2200位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排分配资格不予确认,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

(2)排名在2200号之后的申请家庭,不符合优先配租、适当优先配租、单独配租条件,且申请之日前3年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不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序号作废。

(五)分配

1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并以《选房手册》的形式公布实施。选房手册应当包括申请名单、选房顺序、选房名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等内容。

2.申请家庭应按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与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本批次申请家庭序号作废:

(一)未按照选房手册的规定参与选房的;

(2)未按照选房手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合同。

4.房屋选择和交付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人按照《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2)所选住房具备交付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签约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贴政策的申请人,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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