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户籍学生入学顺序说明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桂教标〔2020〕2号)要求,“在人口集中或者学位不足的地区,根据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应统筹考虑,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密集地区或学位不足的学校,当地户籍人数已超过的,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一致、产权独立、实际居住地”的原则,参照以下排序方式分批排序录取,直至报名满为止。
(1)住户一致且独立的产权。适龄儿童、少年的登记地址与合法财产的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地址作为入学依据,该合法财产为独立财产权。(独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只属于适龄儿童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
(2)住户产权不一致且独立。适龄儿童、少年的登记住址与合法财产的住址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合法财产的住址作为入学依据,合法财产是独立的财产权利。
(3)非独立产权,按股份大小排序。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作为入学依据的合法不动产的地址,该合法不动产为非独立产权。排序,原则上按照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份额大小排序。在产权份额相同的情况下,同一房屋和唯一房屋有优先权。(非独立产权是指除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外,还有其他财产所有者。下同)
(4)无房户(第一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址相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上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这种法定财产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财产。同等情况下,最好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独立产权。
(5)无房户(第二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上一直租住在单位自办产权房、直管公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合法的财产所有人不是个人。同等情况下,长期租住同一地址者优先。
(6)无房户(第三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无住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房产内。同等情况下,长期租住同一地址者优先。
生源的排序和分配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招生学校负责实施。在学位特别紧张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还应综合考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时间、实际居住时间、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是否为直系亲属、非自主产权住房个人持股比例、购房(或租房)时间长短等因素。,并进一步细化录取排名方式。多余的学生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在区域内。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政府入学所需材料说明
政府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就业。居住证持有人(签字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必须一致,是申请就读学校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的登记居住地址应当与其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址一致。对居住证办理时间、连续居住时间、连续就业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截止时间原则上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为准,下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政府安排入学时优先考虑。
(1)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必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1年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暂停;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已领取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作为优先使用的依据。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经营住房和单位住房;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赠与和继承的房产;依法购买或租赁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租赁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如有,请提供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可作为优先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也请提供,可作为优先依据)等。居住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预订)一年及以上,可作为优先的依据。
(三)合法稳定的就业材料。有稳定就业的人群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营人员;被当地用人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国家规定的三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上岗证应在有效期内。发行(认购)一年以上的,可以作为优先基础。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当地户籍学生排名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名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或居住证原则上应在学校报名截止时间前合法持有;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的房产地址或其他合法稳定居住地址,原则上应在入学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具备居住条件。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当年12月31日前具备居住条件,具体时限由各校根据学位供给情况确定。
(二)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必须是住宅,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三)南宁市城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就近的镇、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镇、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市区(不含镇、村)常住人口子女需要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持市区、开发区拆迁部门出具的材料和拆迁后住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排序规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