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学生
1.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学生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等)。).
[S2/](二)移徙工人的子女
1.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的《居住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四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劳动合同、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国家规定的三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政府入学所需材料说明:
政府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就业。居住证持有人(签字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必须一致,是申请就读学校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的登记居住地址应当与其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址一致。对居住证办理时间、连续居住时间、连续就业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截止时间原则上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为准,下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政府安排入学时优先考虑。
(一)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必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1年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已领取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作为优先使用的依据。
(二)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房、市场经营用房、单位用房;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赠与和继承的房产;依法购买或租赁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租赁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如有,请提供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可作为优先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已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也请提供,可作为优先依据)等。居住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预订)一年及以上,可作为优先的依据。
(3)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合法稳定从业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营人员;被当地用人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国家规定的三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上岗证应在有效期内。发行(认购)一年以上的,可以作为优先基础。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当地户籍学生排名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名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