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落户分为“有房产证落户”和“无房产证落户”。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屋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如下:
[凭房产证居住定居]
[申请条件]
购买房屋(含商品房)或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含商品房)、依法清偿债务、继承等。在哈尔滨,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处理材料]
1.结算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在户籍地登记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有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院判决、依法还债、继承取得的房屋,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依法还债、继承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搬运地点]
1.申请人居住地的派出所;
2.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2楼B区)。
电话:0451-87153076
[处理时间限制]
1.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处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 30-16: 30
2.周六:上午8:30—11:30
[处理流程]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网上转账。三个工作日内,入驻派出所人员向市局户政支队申报,户政支队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落户。派出所在职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无房产证居住]
[申请条件]
在哈尔滨购房(含商品房)且入住满三年,包括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2016年5月前为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5月后为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年物业费账单或三年采暖费账单。
[处理材料]
1.结算申请;
2.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5月前为房产销售统一发票,5月后为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三年物业费发票或三年采暖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未在户籍地登记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后带孩子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手续。
[搬运地点]
1.申请人居住地的派出所;
2.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2楼B区)。
电话:0451-87153076
[处理时间限制]
1.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处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 30-16: 30
2.周六:上午8:30—11:30
[处理流程]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网上转账。三个工作日内,入驻派出所人员向市局户政支队申报,户政支队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落户。派出所在职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