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沈阳如何变更就业失业登记信息?

答:用人单位变更就业登记事项,须在3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在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11项条件时,应当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业或者成立社会组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外迁或者出国的;

(七)被判处死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联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

(十)《就业创业登记证》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的;

(11)已办理就业登记或符合其他注销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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