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标准

出恭2022-08-11  8

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相关问答

1。2019年城乡居民可以交什么档次?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

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2。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险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与往年相比,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请向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是1220。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和往年相比有什么调整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8元,自2018年1月起补发。吉林省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元,2018年7月起补发。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每人每月153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每人每月103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按不同年龄逐月调整。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每月发放2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发放5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发放10元。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规定丧葬补助制度?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仅参加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当地基础养老金。

5。如何办理和领取丧葬补助金?

答: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家属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丧葬补助金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时同步进行,无需单独办理。社保局将丧葬补助金直接转账到参保人生前接受治疗的银行卡上,每月15日前办理,当月、每月15日后、次月均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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