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及认定标准
济南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及认定标准
(一)准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
2.城市低收入家庭有以下特殊情况: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经济上长期居住的台湾省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的,优先摇号住房。
(二)认证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核心成员为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18岁以下子女必须为家庭成员)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监护人也应当没有房间。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住房的家庭无以下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租住公房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通过审批但未进行权利登记的房屋、已转让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实际取得的其他房屋。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家庭。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政府认可的严重疾病的人。具体疾病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姬敏发〔2020〕45号)。
6.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7.优抚对象是指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试验退役人员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