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以产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
二。注意事项
1.全款购买异地产权的自住住房,住房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产权证、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
2.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商品房不得退出。
三。所需材料
1。首次偿还国外商业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
1.身份:借款人和配偶
1)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配偶支取时,应加关系证明原件。
精简部分:无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款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身份: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
1)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配偶支取时,应加关系证明原件。
5)原购房合同或原房屋产权证(所购房屋为非交易房屋)或原房屋产权证(所购房屋为二手房)。
2。下一年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将再次以同一借款合同申请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还款明细上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银行及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3)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配偶)支取时,应补充关系证明原件。
四。提款额度
1.职工偿还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连续一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一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在本年度提取期间累计。
2.职工提前足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提前还款凭证载明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3.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V .提取频率
允许职工一年内最多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
六。在线处理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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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八。搬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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