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应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届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届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处理材料
1、参保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如果没有换过社保卡,需要提供银行内存卡或活期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相应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女性失业期间申请生育津贴的,还应提供本人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稳定就业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东莞再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需提供参保地失业保险证明;
3.自谋职业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当期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提供的复印件应为A4纸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
治疗标准
1。生育津贴:失业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稳定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缴纳期限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定但尚未领取的半期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计为一个月,相应计为缴费期限。剩余的未支付期限应当与再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3。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批准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应计算。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两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处理过程
1.应用1)取号。综合业务。2)应用。参保人本人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镇(街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当场受理纸质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的,一般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对初审通过的,由接待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核实待遇,确认系统核实结果无误后,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查表》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打印,提交审核人审核。业务审核人员对相关待遇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签字后,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等信息反馈给经办人员进行确认。
4.申请人当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15日后持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到所在银行网点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