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厦门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厦人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9月1日在厦门实施。《通知》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和“保漏”“救漏”整改工作,最大限度地让发展成果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在三个方面扩大保护范围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一方在本市登记的,可以按户提出申请;
2.一些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被列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重疾范围;
3.增加不予认定的排除情形“实际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为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的两倍及以上”,增加“排除拆迁安置后超过安置标准且不超过一人安置标准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即拆迁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没有明显改善的居民可以继续享受低保。
四个方面放宽认定条件
1.增加残疾人辅助就业收入扣除项目,由“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改为“残疾人辅助就业收入”。即残疾人辅助就业收入从1800元(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不计算,调整为不计算。
2.加大对赡养老人义务的免除。没有法律文书,法律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或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生活,计算7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他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从收入低于4845元(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事实调整。
3.提高赡养(抚养)费起征点标准,由“高于本市最低标准2倍”起,调整为“高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即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不按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低保标准的2倍)计算,调整为3041元(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生活支出)。
4.增加弱劳动力用工成本扣除,由54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30%)提高到90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各区电话号码
思明区民政局:5862787
湖里区民政局:572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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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民政局:7108980
翔安区民政局:7077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