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服务体验,切实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环节多、流程长、省内企业两地跑等问题,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人社干部走流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经办规则(试行)》等文件,在全省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而是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收缴,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取消后,全省作为统筹地区,是待遇领取的省份,退休待遇的标准在我省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
一、省内无转账业务情况,通过收款完成支付账户信息集中
省内某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在我省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业务。
二是申请在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
3.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确定接受治疗地点的规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我省企业参保人员(含中断状态)领取待遇。
原则上以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地为收款地。
在省参保缴费期间有一次性缴费3年以上(含3年),且缴费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材料的,以原缴费地为收缴地。
三。预收集
为提高业务征缴质量和效率,将待遇征缴地确定为我省,对在省内多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预征缴:
1.距法定退休年龄12个月以内;
2.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提出申请;
3.在职职工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4.职工遗属申请遗属待遇支付业务;
5.其他需要预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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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