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认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是不是在山东省内?
确认接受治疗的省份的规则
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
1.在职工住所地:职工住所地是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户籍在山东省的,原则上在山东省最后参保地为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所在地。
2.不在员工住所的:
(1)累计参保10年:此地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2)累计投保不满10年:
在此之前,职工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最后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地点。
职工在此之前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以职工户籍所在地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特别说明
临时养老保险账户不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首次参保的,由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需要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岛内职工基本养老关系中。
参保人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领取和关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