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不需要手术或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排除心脏病的合理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性过早收缩(严格控制心肌炎史);
(3)心率为每分钟5O-60或100-110次;
(4)心电图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为合格:
收缩压90 mmhg-140 mmhg(12.00-18.66 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肺结核不合格。但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为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亢治愈一年后无症状体征者为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精神病、癔病、夜间梦游、严重神经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病史者。)和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和依赖性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伴橡胶肿或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胆结石或尿路结石伴梗阻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为4.9)或患有明显视力损害的眼病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有听力障碍。如果你戴了助听器,耳朵在3米之内小声说话就听不到了,你是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公务员职位的考生。报考公务员有特殊身体要求职位的考生,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本标准相关职位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的立场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岗位除外)。法医学、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与通信、网络安全管理、财务会计、外语和小语种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爆炸物处理、警犬技术等岗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为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弱色、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岗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部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有明显疾病特征者(如五官畸形、斜颈无法自行矫正、步态异常等。)都不合格。
第四条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身体机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小于5m的单侧耳语听力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差,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岗位,不合格。
中国民用航空第九条中的警察岗位空,身高170-185 cm,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医学标准和医学证明管理规则空中IVb级医学证明的医学标准(67.415(c)项除外),合格。
第十条海上缉私船舶驾驶、海上缉私轮机管理、海上缉私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岗位也执行《海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海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发〔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颜色偏淡,现场旅客检验、海关货物检验、测绘与地图印刷、医学检验、纺织品检验监督、仪器检验监督、化妆品检验监督、动植物检疫等岗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岗位、机电检验监管岗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岗位、化工及矿产品检验监管岗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岗位、登船检疫鉴定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身体机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岗位、登轮检疫鉴定岗位、现场检查岗位、海关货物查验岗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面耳语听力不足5m,机电检验监督、化工产品检验监督、化工及矿产品检验监督、动物检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等岗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监督、化妆品检验监督、动植物检疫、医学检验、卫生检疫、化工产品检验监督、海关货物检验岗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岗位、卫生检疫岗位、食品检验监管岗位、化妆品检验监管岗位、动植物检疫岗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岗位、口岸现场旅客查验岗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监督岗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人员体检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一级(67.115(5)项除外)或二级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岗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发〔2010〕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