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
海口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海南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为5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计算期超过18个月的,按照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期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费的计发标准为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60%。
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费,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8%缴纳;或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