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店增值税阶段性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对应栏目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减按3%计算)”对应栏目中填写,相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减税”对应栏目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销售额不含税”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