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保险怎么转移?
关于转移和延续过程
失业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可以通过经办窗口线下进行,也可以依托金保工程线上进行。
1.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和未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转出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2.参保职工或失业职工可先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证明,再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符合条件的,转出机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机构在收到转出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参保职工或者参保失业人员也可以直接向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出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一个月内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入转出地。失业保险费划转期间,不影响划转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转移到位为由拒绝发给失业保险金。